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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难道就等于是钱吗?
2017年05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4348647号图形商标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信托、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担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
当时这家房地产作出了一个特殊的设计,把“¥”放进了自己的商标中。
一个房子里面放了“¥”的符号,在商标初步审理中很快就引起了商标局的注意。
2018年03月07日,商标局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驳回复审,并表示申请商标为房屋图形外观的展示,钱币符号仅是作为该图形的小小装饰部分,整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但商评委不吃这套,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房地产公司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再上诉,二审还是败诉。
法院认为:该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
“¥”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完全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随后该房地产公司以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
不过商标法中也有条例规定: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对于这枚商标,小编认为这家房地产公司应该学习马云,“我对钱没有兴趣。”
同时不要再对这枚商标再这么执着了,都已经被耽误这么久了,赶紧注册其他的商标啊!
那么如果商标法中对于“不良影响”是如何判断的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相关方面的商标,不管你是否善恶,便驳回的几率都是非常大的。
因此,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很随意,但是为了确保商标能够最大概率地注册成功,还需要依据商标法和现有商标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36类金融物管商标:柚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