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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在发行契约基金及备案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契约基金发行时能否免托管?如何选择托管机构?契约基金在募集时需注意哪些问题?合格的销售机构有哪些?契约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基金投资人有无法定的纳税义务?等等。
契约式基金作为私募基金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渐渐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
本文摘自私募早餐VIP学习计划第四期之《契约基金发行与备案实务手册》。手册共296页,包括契约基金基础、契约基金发行、契约基金备案、各类模板以及各项法规。
本节选以供参考。
主题
第一部分 募集方式
第二部分 募集规则
第三部分 募集流程
第四部分 委托销售机构募集
一、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的主体有两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只有经协会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成为协会会员的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并且明确推介时不能有预期收益描述。
1、 自行募集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2、 委托募集
委托给有销售资质的机构代为销售。应核查并确认受托销售机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3)委托募集时,募集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3、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自行募集自己设立的私募基金。
当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时,应符合前款对销售机构的要求。
4、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规则
1、监管要求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推介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3、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募集流程
1、特定对象确定
(1)针对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强调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针对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即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推介的,必须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然后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要求必须是非公开,《办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推介行为和推介渠道: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风险揭示
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书面的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私募基金涉及的所有风险,风险揭示书于投资者、经办人及募集机构盖章后生效。
5、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确认其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定数量。《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豁免制度: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6、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分级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等。
7、投资冷静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
8、回访确认
投资冷静期结束后,由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回访确认制度是对投资者的再次提醒,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回访确认成功前,第一,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第二,投资者解除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回访确认成功后,基金合同即告生效。
四、委托销售机构募集
1、选择销售机构的要点
在销售募集机构的遴选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考核以下方面的内容:
(1)硬件条件
(2)营销能力
(3)合作力度
(4)市场口碑
2、销售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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