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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office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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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

编者按

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等众多案例表明,操纵收入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惯用伎俩。收入操纵在国内外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中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COSO《1998-2007年舞弊性财务报告》显示,通过操纵收入进行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占舞弊样本公司总数的60%以上。黄世忠、叶钦华、徐珊在“上司公司财务舞弊特征分析—基于2007年至2018年6月期间的财务舞弊样本”一文中也指出,收入舞弊成为财务舞弊的“重灾区”,涉及收入操纵的上市公司占全部舞弊样本公司的65.52%。有感于收入操纵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成为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今天特推送黄世忠教授2004年撰写的“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一文。尽管该文是15年前发表的,但其总结出的收入操纵九大陷阱和提出的四大防范对策,在今天读来仍颇有新意,极具参考价值。该文发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1、2、3期,全文约3万字,本推文对该文作了大幅精简,主要是在“九大陷阱”部分删除案例分析,“防范对策”部分未作精简和修改,对全文感兴趣的读者,可查阅《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希望本推文对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失败有所启示。

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

黄世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361005)

问题的提出

净利润一直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报表项目。精明的报表使用者在关注净利润的同时,还十分重视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利润表的首行项目(Top Line Item),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性一点也不逊色于净利润这一末行项目(Bottom Line Item),因为主营业务收入的规模及其成长性是评价上市公司财务业绩的关键所在。主营业务收入既是上市公司创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根本源泉,也是衡量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其核心盈利质量(Quality of Core Earnings)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在有效资本市场环境下,主营业务收入及其成长性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证券估值。正因为如此,主营业务收入近年来已成为上市公司肆意粉饰和操纵的对象。

早在1998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其著名的“数字游戏”演讲中,就尖锐地指出收入确认是美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五大会计把戏之一(Arthur Levitt,1998)。1999年,COSO[1]发布的题为《舞弊性财务报告:1987至1997年,美国上市公司分析》的研究报告表明,在其选择的204家涉及财务舞弊的样本公司中,50%的上市公司采用了不当的收入确认手法(COSO,1999)。美国审计总署[2](GAO)应国会的要求,对1997至2002年上半年美国上市公司因会计造假导致报表重编进行了一项专题研究,并于2002年10月发表了题为《财务报表重编:趋势、市场影响、监管回应和面临挑战》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收入确认已然成为美国上市公司最热衷于采用的操纵手法[3](GAO,2002)。笔者最近分析了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发现与收入操纵相关的高达八家[4](黄世忠,2003)。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曝光的财务丑闻中,利用收入确认操纵利润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银广夏、黎明股份、东方电子等就是典型的例证。所有这些均表明,收入确认是上市公司最经常采用的操纵伎俩,也是注册会计师发生审计失败最常见的技术原因。

收入确认尽管是个并不陌生的话题,但却长期困扰着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继FASB和ASB提出重新审视收入准则后,IASB也拟定了修订收入确认准则的计划。SEC最近公布的以目标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研究报告,更是主张对收入确认的方法论进行变革,呼吁以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可见,收入确认既是一个十分棘手的实务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既然收入确认在实务中被滥用程度触目惊心,在理论上也存在被曲解的可能,那么,系统地分析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制造的陷阱,剖析现行收入确认准则概念基础的缺陷,进而审视独立审计的现行制度安排和审计程序,就显得尤其必要。

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

通过对大量财务舞弊和报表粉饰案例的剖析,笔者将上市公司五花八门的收入操纵手法归纳为九大陷阱。这些陷阱主要围绕着如何规避公认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对收入确认的规定,通过提前、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或巧立名目将一次性收益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以达到粉饰其经营业绩的目的。

陷阱1: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稳步增长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上市公司良好经营业绩的表征,也是其股价攀升的有力依托。许多上市公司均深谙此理,因此,营造一条收入稳定增长的曲线成了许多财务主管的第一要务。寅吃卯粮,提前确认收入,是他们完成这一要务的惯用伎俩。寅吃卯粮这一收入操纵手法,固然可以在短期内使销售收入大幅提升,但其实质是透支未来会计期间的收入,很容易产生两个负效应:以牺牲销售毛利为代价,且置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于不顾。寅吃卯粮,透支收入这一操纵伎俩的主要表现方式包括:(1)利用补充协议(Side Agreement)隐瞒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譬如,收入确认准则规定,附有退货条款的企业,如果无法根据以往经验确定退货比例,在退货期届满前,不得确认销售收入。为了规避收入确认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中,只字不提退货条款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重大事项这些写进补充协议,并向注册会计师隐瞒补充协议,以达到其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2)填塞分销渠道(Channel Stuffing),刺激经销商提前购货。填塞分销渠道是一种向未来期间预支收入的恶性促销手段。卖方通过向买方(通常是经销商)提供优厚的商业刺激,诱使买方提前购货,从而在短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以达到美化其财务业绩的目的;(3)借助开票持有(Bill and Hold)协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的第二个条件是:货物已经发出或服务已经提供。在某项情况下,卖方已将产品销售给客户,开出发票并准备将产品发运给客户,但客户因分销渠道或仓库容量等原因,可能要求卖方推迟发运时间。如果发票已开,但产品尚未发运,卖方能否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此,SAB101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七个标准方可确认收入:(1)所有权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2)买方应当已经做出不可更改的购货承诺;(3)买方而不是卖方应当提出交易以“开票—持有”方式进行的要求,且买方应当具有以“开票—持有”方式进行订货的实质性商业目的;(4)货物的发运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发运日期应当是合理,且与买方的商业目的保持一致;(5)卖方不应保留可能使盈利过程处于尚未完成的任何具体履约义务;(6)买方所订货物必须与卖方的存货区分开来,且不得用于满足其他客户的订单;(7)货物必须是已经完工且随时可供发运。尽管SEC对产品发运前的收入确认做出严格限制,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华尔街的盈利预期,千方百计地规避SAB101的7个标准,借助开票持有协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陷阱2: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

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的操纵手法与寅吃卯粮的手法完全相反。这种手法往往以稳健主义[5]为幌子,通过递延收入或指使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日之前推迟确认收入等手法[6],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推迟至以后期间确认,并将当期储备的收入在经营陷入困境的年份予以释放,以达到以丰补歉,平滑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陷阱3: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

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收益项目虽然也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能够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但由于这些项目属于非经营性收益,且难以预测,华尔街的财务分析师在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他们的预期时,一般将它们剔除。此外,财务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不仅包括利润指标,还包括销售收入指标。因此,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华尔街的经营业绩预期,不惜采用鱼目混珠的方法,将非经常性收益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尽管这种收入操纵手法并不会改变利润总额,但它却歪曲了利润结构,夸大了企业创造经营收入和经营性现金流量的能力,特别容易误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和现金流量的判断。

陷阱4: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

为了降低系统性的经营风险,很多上市公司实施了多元化战略。为了便于投资者识别风险,同时也为了便于他们进行跨行业的比率分析,许多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均要求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的基础上,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提供分部报告(Segment Report)。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掩盖某些经营分部(Operating Segment)经营收入的下降趋势,不惜诉诸于张冠李戴的操纵伎俩,将其他分部的收入挪借给收入不足的经营分部。

陷阱5: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

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代理代销业务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二者的差别在于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对于买断式的代理代销业务,由于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代理方或受托方,可视同销售,按代理代销总额确认收入。对于非买断式的代理代销业务,由于风险和报酬仍然保留在被代理方或委托方,代理方或受托方应当按代理代销可望收取的净额(如代理佣金)确认收入。显而易见,总额法与净额法对利润表所体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将产生迥然不同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夸大收入,对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置若罔闻,通过借鸡生蛋的伎俩,将本应采用净额反映的业务,改按总额法反映。

陷阱6: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

90年代“非理性繁荣”的氛围使人们形成一种盲目乐观的思维定势,误以为“金融万有引力定律”(指股票价格的上涨应有良好的业绩作基础)已失效,股票只涨不跌。网络科技股特别是“·Com”股票被过度炒作,“·Com”公司只“烧钱”(指利用风险资本大肆进行资本性支出和广告宣传),不赚钱,衡量其股票价格高低的指标不再是市盈率,而是点击率。然而,物极必反。经过近10年的狂燥,投资者又趋于理性,“·Com”股票开始出现价值回归。进入21世纪,“金融万有引力定律”再次发威,“·Com”公司泡沫破裂,纷纷破产倒闭。为了在破产倒闭风潮中争得一线生机,很多门户网站公司与软件公司铤而走险,使出瞒天过海的招数,策划了一系列不合乎商业逻辑的交易[7],虚构经营收入。

陷阱7: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

20世纪90年代末,借助循环交易(Swap Transaction)虚构收入规模蔚然成风,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和能源公司更是乐此不疲,它们里应外合,纷纷卷入这场数字游戏。循环交易又称“套换交易”和“背靠背交易”(Back-to-Back Transaction),是指卖方在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按与售价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的价格向买方购入资产。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向对方买入的资产一般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加速确认收入和利润的目标。

这种现象在电信业尤其普遍。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估用户的需求,美国电信业在光纤通讯线路的投资过热。电信公司为了解决容量严重过剩的问题,发明了所谓的套换交易,相互之间买卖光纤或网络的“不可撤销使用权”(IRU)。例如,A公司将账面成本为3000万美元的一条闲置光纤通讯线路的IRU以1亿美元出售给B公司,以此同时按1亿美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一条光纤通讯线路(账面成本假设也是3000万美元)为期5年的IRU。对于A公司而言,此项交易的结果是,在当期确认了1亿美元的销售收入、7000万元的毛利、200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摊销和800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当期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虽然分别增加了1亿美元和5000万美元,但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由于循环交易并没有使买卖双方增加现金流量,且价格往往偏离公允价值,目的是为了使买卖双方都能按照被高估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因而在美国被视为操纵收入的行为。

陷阱8: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

在充分竞争且已经告别短缺经济的经营环境下,最重要的或许不再是企业能够生产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劳务,而是其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实现程度。市场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产品或劳务是否适销对路,产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是否足以弥补成本。市场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与独立当事人的交易,二是与关联方的交易。与独立当事人的交易一般遵循供求关系并通过价格机制决定是否成交和成交价格,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最有价值,体现出企业的竞争力,且其价格是经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当事人讨价还价达成的,最为公允和真实。相反地,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很可能扭曲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掩盖企业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实现缺乏竞争力的事实[8]

公认会计准则并没有禁止确认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但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此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条件、金额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由于证券市场对独立交易和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赋予迥然不同的权重,如实披露很可能降低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为此,一些上市公司蓄意隐瞒关联关系,暗渡陈仓,将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包装成独立交易的收入,以获得证券市场的青睐。

陷阱9: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

在一些特殊行业里,尤其是设备租赁和系统软件,企业在出售产品的同时,还向客户提供融资和售后服务。在这些行业里,允许客户分期付款,向客户提供维护和技术更新服务,往往是取得销售收入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这些行业里,企业与客户签订一揽子协议,进行捆绑销售(Bundled Sales)的现象司空见惯。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交易时,每份销售合同通常包含三个要素:产品销售、资金融通、售后服务,且往往只有一个总价。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是这三个要素在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多少。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捆绑销售的产品销售要素,同时符合四个标准(已签订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产品已交付客户使用、合同后续执行成本以及货款的可回收性能够合理确定)的,可以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对于捆绑销售的资金融通和售后服务要素,必须在融资和维护期限内分期确认。至于收入的确认金额,公认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将合同总价在三个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在捆绑销售中,收入确认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将合同总价分配至各个要素。其他条件保持相同,资金融通和售后服务要素分配的金额越少,企业能够立即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就越多。为此,一些上市公司随意改变收入分配所运用的假设,低估融资收入和服务收入,夸大产品销售收入,以达到华尔街的盈利预期。

防范收入操纵的四大对策

既然收入操纵是上市公司最经常采用的舞弊或粉饰手法,那么,如何有效地加以抑制,防范由此产生的审计失败,便成为摆在会计界面前的急迫问题。笔者认为,只有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抑制上市公司的收入操纵行为,防范审计失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一)改革收入确认准则的概念基础,夯实收益确定根基

会计准则的制定离不开会计理论和概念基础的指导,收入确认准则也不例外。与FASB制定的其他会计准则一样,收入确认准则的制定也是以概念框架为基础的。然而,美国迄今颁布的7个概念框架公告,其逻辑一致性并不是十分严谨。例如,与收入确认准则相关的第5号概念公告强调的是收入/费用观的概念基础,而与收入定义相关的第3号概念公告体现的则是资产/负债观的概念基础,结果导致收入定性与定量的背离,以至于未能带来现金流入的销售交易在确认收入的会计期间被确认为资产,然后再通过计提坏账或其他减值准备等方式在嗣后期间予以注销。从技术层面上看,收入确认实务中的诸多“乱象”,在一定程度与不同“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之间缺乏逻辑一致性有关。SEC最近公布的关于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的研究报告,建议FASB以资产/负债观统一概念框架的逻辑基础,看来不无道理。

与其他准则一样,收入确认准则的制定可以依据两种不同的概念基础:资产/负债观[9]和收入/费用观。在资产/负债观下,收入确认准则以报表要素定义为出发点,首先对销售交易可望流入的资产或清偿的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然后再以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作为确定当期收益的基础,收入和费用项目成为资产负债表的从属项目,从而避免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些不能产生现金流量的待摊和递延。换言之,以这种概念基础制定的收入确认准则,重点在于辨认和计量与销售交易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并以该项销售交易所带来的资产和负债能否合理确定(而不是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

相反地,在收入/费用观下,收入确认准则以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出发点,优先考虑的是对销售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直接计量和确认,与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成为利润表的从属项目,且包含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所特有的不能产生现金流量的待摊和递延项目。为了实现对销售交易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收入确认准则不得不倚重于对盈利过程的判断。以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准则的标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收入确认准则的规范指南要么过于宽泛,如“收入应当在已赚取和已实现(或可实现)时确认”,要么过于详细,如对特殊交易和特殊行业提供非常详细的指南。尽管美国关于收入确认的准则和指南为数众多,但收入操纵的现象却屡禁不止,这主要应归咎于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但以收入/费用观的概念为基础、以具体规则为导向因而易于规避的收入确认准则也有值得重新审视的必要。或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SEC呼吁FASB以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并特别建议FASB修改收入确认准则,取消对盈利过程判断的依赖。

不论是根据资产/负债观,还是根据收入/费用观制定的收入准则,都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专业判断,但判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程度显然有重大差别。对于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而言,判断销售交易是否已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显然比判断销售交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更具把握性。此外,不同行业的盈利过程千差万别,以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标准,需要准则制定机构就如何判断特殊交易和特殊行业的盈利过程提供十分详尽的指导,而以销售交易是否导致资产和负债变动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则可排除特殊行业和特殊交易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以资产/负债观作为制定收入确认准则的概念基础,将有助于保持资产负债表的“纯洁性”,避免不能带来现金流量的待摊和递延项目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使利润表上反映的收入和利润建立在一种更加稳健和牢靠的基础。

(二)甄别预警信号,改进审计方法

会计虽然算不上是一门高深的科学,但却是一门奇妙的学科。不论上市公司采用什么收入操纵手法,终归是要留下一些痕迹,这些痕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预警信号(Warning Signs)[10]。只要注册会计师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Professional Skepticism)态度[11],审慎对待预警信号,就可提高发现收入操纵的机率,将审计失败的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具体地说,存在以下预警信号时,可能表明上市公司存在着收入操纵的行为:

1.应收账款的增幅高于销售收入的增幅。这可能意味着:①上市公司放宽信用条件以刺激销售。例如,甲骨文(Oracle)1990年的销售收入比1989年增长了66%,但应收账款却增长了79%,当年,甲骨文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高达160天,比软件行业的62天多出了近100天。事后调查表明,该公司在1990年面临着收入的巨大压力,销售人员的绝大部分报酬与销售收入挂钩,为此,销售人员不惜通过放松信用条件增加收入。这种短视行为导致甲骨文公司不得不在1991年初确认4200万美元的坏账,占1990年净利润的36%;② 上市公司利用“开票持有”或“填塞分销渠道”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例如,阳光电器公司1997年的销售收入高达11.68亿元,比1996年的9.84亿美元增长了19%,但1997年末的应收账款却比1996年末增加了39%。阳光电器操纵收入的手段就是如前所述的“开票持有”;③ 上市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或口头协议隐瞒退货条件,提前确认收入。例如,朗讯公司1999年第四季度的销售收入比第三季度增长了约20%,但1999年末的应收账款却比1998年增加了49%。《华尔街日报》的记者对此提出质疑,并最终导致朗讯公司的董事会展开调查。调查显示,朗讯公司在1999年第四季度末向经销商赊销了4.52亿美元的设备,并作出口头承诺,允许经销商退货。2000年第一季度,该经销商购买的设备悉数退回,朗讯公司不得不全额冲销其应收账款。

2.计提巨额的坏账准备。上市公司如果计提了巨额的坏账准备,可能意味着其收入确认政策极端不稳健或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不实的销售收入。例如,Z上市公司1992至2001年的销售收入合计74.95亿元,但该公司在2001年却对应收账款计提了12.81亿元的坏账准备(其中9.79亿元为应收关联方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高达16.07亿元,占过去10年销售收入的21%,表明该公司不仅通过关联交易操纵收入,而且其收入确认政策极端不稳健。又如,Q上市公司2002年度计提了11.11亿元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占该公司过去5年46.9亿元销售收入的24 %,同样表明该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严重问题。

3.收购日前后毛利率发生大幅波动。上市公司发生收购兼并时,如果收购日前后的毛利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意味着上市公司将购买日前的收入推迟至购买日后确认,或者将购买日后的费用提前至购买日前确认。例如,Y上市公司于1999年6月收购了W公司,W公司1999年上半年的毛利率为5.26%,而下半年则高达25.74%。通过推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确认成本,Y上市公司如愿以偿地将一部分本应在1999年上半年确认的收入推迟至下半年确认,从而达到规避财政部关于只有并购日后的利润才能纳入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规定。

4.销售收入与生产能力比例失调。销售收入显然与生产能力密切相关。销售收入容易被虚构,但生产能力却难以被篡改。一些上市公司在虚构销售收入时,经常会忽略销售收入与生产能力的关系。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生产能力,并与行业数据(如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等信息交叉复核,是发现上市公司虚构销售收入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臭名昭著的Y上市公司在1999和2000年分别虚构了2.39亿元和7.24亿元的销售收入。《财经》记者通过分析Y上市公司的生产能力,得出的结论是:即使该公司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24小时运转,全年的产量绝对不会超过20至30吨萃取产品,而该公司声称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售1.1亿马克的萃取产品,折合的吨位数远超过100吨。正是发现Y上市公司的生产能力与销售收入比例严重失调这一重要线索,并通过调查出口报关等数据,《财经》记者才最终揭露了这宗虚构收入的惊天舞弊案。

5.与客户发生套换交易。如果上市公司在向其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在缺乏正当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又大量向客户购买产品或接受劳务,且交易价格具有显失公允或对等特性,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关注该上市公司是否利用与客户的套换交易进行收入操纵。例如,2001年EPIK公司向环球电信公司支付了4000万美元,以获得环球电信公司所拥有的拉美热线光纤的使用权,与此同时,环球电信公司也向EPIK公司支付了4000万美元,向其租用了连接亚特兰大至迈阿密的光纤网络,一年后,这条光纤网络仍然没有派上用场。环球电信公司以对等价格将话务量很大的光纤网络换成闲置的光纤网络,显然缺乏正当的商业理由,目的就是为了记录40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

6.收入主要来自对关联方的销售。在告别了短缺经济的市场环境下,重要的不是企业能够生产什么,而是企业能够销售什么。换言之,市场实现是检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标准。如果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尽管也能解决其产品的市场实现问题,但这种市场实现不是上市公司与独立的当事人通过价值判断和讨价还价达成的,并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关联交易确认的销售收入,不仅其可持续性存在不确定因素,且交易规模和交易价格容易被操纵。例如,我国的家电行业竞争激烈,价格战硝烟四起,Z上市公司通过将99%的产品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不仅轻易地解决了其产品的市场实现,而且免受价格竞争之苦,可谓一举两得。这种高度倚重关联交易的销售模式,为其操纵收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可能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误判Z上市公司在家电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7.销售收入与经营性现金流量相背离。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是上市公司操纵收入的最常见手法,其显著的财务特征是销售收入与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严重背离。

除了认真甄别并审慎对待预警信号外,注册会计师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审计方法,才能有效发现上市公司的收入操纵行为。

1.牢记“现金为王”,甄别单证真伪。“现金为王”是理财学的座右铭,也是审计学的至理名言。货币资金余额真实与否,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重视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发现虚假收入等舞弊线索的捷径。然而,货币资金的审计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1)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的审计重视不够,往往指派没有审计经验和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的助理人员负责银行存款的审计,错失通过银行存款发现收入操纵的机会;(2)轻信银行存款函证的真实性,对被审计单位与银行相互勾结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银行对账单[12]准备不足。获取银行对账单等单证是审计银行存款的一项标准取证程序,但随着造假手段日益“高明”,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应审慎评价,切不可为貌似真实的印章签字和电脑记录所蒙蔽。对重大银行存款余额的确认,应当以询证为主。为保证询证的有效性,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防止银行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寻求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亲自前往银行询证。

2.提防“询证陷阱”,倡导眼见为实。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审计是发现虚假销售收入的有效手段。然而,众多收入操纵案件表明,常规的询证程序存在着明显的局限:(1)注册会计师通常仅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单位和地址进行函证,缺乏对询证单位和地址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容易掉入被审计单位设下的“询证陷阱”;(2)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询证,忽略了对相关销售额和销售条件(如有无退货的补充协议等)的询证。为此,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客户名称、询证地址与有关记录(如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上的记录)进行核对,此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如Internet)查询被询证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如果核对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警觉,查清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3.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追查存货的永续记录,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实物流向,也是发现虚假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许多收入操纵案件表明,“重账轻物”(即重视财务信息,忽略物流信息)很容易导致审计失败。为了确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常规审计程序包括:审阅销售收入明细账中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并追查至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单据、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然而,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上述单据很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变造[13]。基于此,当注册会计师对其中特别重要的销售交易或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存有疑虑时,有必要再进一步追查存货的流转记录,测试存货余额的真实性。凭空捏造的销售收入一般不会伴随着真实的存货流转,因此,追查存货的实物流向往往能够有效地揭露虚假的销售收入。

(三)扩大审计范围,赋予注册会计师更大的外调权限

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经常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我们能发现的重大财务舞弊和收入操纵问题,“经济警察”却发现不了?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确享有“经济警察”之美誉,然而,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经济警察”不仅要靠“被侦查对象”维持其生计,而且其“侦查范围”往往由“被侦查对象”直接圈定。其结果,在“猫鼠游戏”中,被捉的总是“猫”。监管部门之所以经常发现一些大案要案,并不表明其审计水平高于注册会计师,关键在于他们拥有了注册会计师所没有的“外调权”。就收入操纵而言,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其客户或关联方通同舞弊,注册会计师依靠常规的审计方法是无法发现的。相反地,如果赋予注册会计师“外调权”,允许他们将审计范围扩大至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和关联方,则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就不再困难重重了。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伪造港口费收入,虚构了巨额的利润,注册会计师因缺乏“外调权”,在多年的审计中一直上当受骗。这起收入操纵案件的最终曝光,得益于财政部门利用其“外调权”,将检查范围延伸至该上市公司的数十家客户,核实它们是否向该上市公司支付港口费。试想,倘若注册会计师也拥有同样的“外调权”,该上市公司的收入操纵把戏能够得逞吗?

既然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离不开真实可靠的高质量会计审计信息,那么,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注册会计师相应的“外调权”,不仅有助于防范审计失败,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免受不实信息之祸害。诚然,赋予注册会计师的“外调权”可能增加相应的审计成本,甚至可能侵犯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在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已然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的环境下,只要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真正发挥高质量会计审计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信号显示机制,付出上述代价显然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四)完善审计聘任机制,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众多审计失败案例表明,不少收入操纵之所以没有别揭露,并非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而是独立性缺失使然。例如,施乐公司利用所谓的“高层会计调整”操纵收入的手段并不高明,早已被毕马威的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所洞悉,但由于担心失去这一给毕马威带来丰厚咨询收入和审计收入的客户[14],毕马威的主审合伙人还是对施乐公司的收入操纵视而不见。可见,只有完善审计聘任机制,确实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克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注册会计师对发现的收入操纵予以无情地揭露。

安然事件后,关于完善审计聘任机制的呼声不绝于耳。例如,纽约大学的Ronen教授在“会计丑闻不良后果下的政策改革”一文中,建议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险”,再由保险公司出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Ronen,2002)。这一建议的精华在于利用市场机制,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将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隔离开来的“缓冲器”,一劳永逸地终结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聘任关系,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上述建议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审计聘任机制也极具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另一种方案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统一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再由它们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这一做法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可从根本上抑制收入操纵等财务舞弊行为。为了防止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滋生“权力腐败”,必须对监管者加强监管。如果所有上市公司的审计均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委托在短期内尚不可行,亦可考虑分阶段实施的方案。在现阶段,可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再融资、ST和ST*、提出复市申请以及曾因违反财务规定而受处罚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完)

脚注

[1] COSO为Treadway 委员会下属的赞助组织委员(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的英文简称。

[2] 根据《预算与会计法案》在1921年成立的由国会直接管辖的美国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英文简称GAO),于2004年更名为美国问责总署(General Accountability Office,英文简称仍然为GAO)。

[3] GAO的报告将上市公司的操纵手法分为9类,各种手法被用于报表粉饰的比例依次为:收入确认手法37.9%,成本费用手法5.7%,资产减值手法8.9%,收购兼并手法5.9%,证券计价手法5.4%,重分类手法5.1%,未完工研发费用手法3.6%,关联交易手法3.0%,其他手法14.1%。

[4] 由笔者主编的《会计数字游戏—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例剖析》列举了美国最近发生的十宗臭名昭著的舞弊大案,其中Enron,Xerox,Rite Aid,AOL Time Warner,Birstol-Myers Squibb,Cendant,Sunbeam,Health South均在收入确认方面进行操纵,只有WorldCom和Waste Management是通过成本费用进行盈余操纵。

[5] 稳健主义(Conservatism)是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奉诺神明的会计惯例之一。从风险规避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稳健主义无可厚非,但从公允反映的角度看,稳健主义并不可取。在经营业绩的计量上,稳健主义具有相对论的显著特征,某一会计期间特别稳健的做法(如“洗大澡”式的巨额冲销)可能意味嗣后会计期间收益确定特别激进。例如,滥用“八项减值准备”,夸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就会低估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从收入确认的角度看,蓄意低估当期收入,可能夸大以后期间的收入,这种做法可能对长期投资者无害,但却有损短期投资者的利益。在当今证券市场上,股票换手率很高,投资者变化很快,因此,稳健主义可能导致短期投资者的利益被转移给长期投资者,造成财富分配的不公,从长远看,这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见,公允反映(Fair Presentation)显然比稳健主义更加可取。

[6] 另一种常见手法是蓄意延缓发货时间,以便为以后期间储备收入。最经典的案例是番茄酱生产大王亨氏集团。20世纪80年代,该公司管理层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与利润计划完成情况挂钩,但超额完成的奖金逐步递减。为此,该公司只要完成了利润计划,就尽可能推迟发货时间,将本可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推迟至下一个会计年度,从而提高单位销售收入对管理层业绩报酬的边际效率。

[7] 这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通过不符合商业逻辑或违反商业模式虚构交易的做法日益普遍,如将大量产品出售给成立不久或资本实力十分弱小的公司,或将产品出售给与其主营业务毫不相关的公司。上市公司与其客户的交易如果明显有悖于正常的商业逻辑和商业模式,哪怕合同具备并有相应的资金流和物流,背后也有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造假行为。

[8]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家从事汽车轮胎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其轮胎严重滞销,只好成批出售给其母公司。母公司买来的大量轮胎缺乏明确用途,又难以转手卖出,仓储空间又十分有限,最后只好雇人将轮胎扔进海里。母公司之所以出此下策,目的是为了使这家上市公司维持融资功能。

[9] 诚如SEC在2003年7月提交的研究报告所指出的,资产/负债观侧重于确定交易和事项的实质,以使这些交易和事项的结果能够以对投资者更为相关的方式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得到反映。在资产/负债观下,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正是这些“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定期收益的确定基础。

[10] 美国2001和2002年爆发的财务丑闻和审计失败危机,使长期困扰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界的期望鸿沟(Expectation Gap)问题暴露无遗。一方面,社会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能够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坚持审计并非为了查错纠弊。为了恢复社会公众的信心,AICPA行动神速,于2002年11月颁布了第99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取代了1986年颁布的第86号审计准则。第99号审计准则的公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要求注册会计师直面舞弊,在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阶段执行有助于发现舞弊的审计程序,表明注册会计师界向弥合期望鸿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值得一提的是,第99号准则借鉴了Albrecht教授提出的“舞弊三角论”,从舞弊动机、舞弊机会和辩解借口的角度,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可用于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财务舞弊的近60个预警信号。这些预警信号对于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的收入操纵和其他舞弊手法,防范审计失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1] 第99号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怀疑一切的职业怀疑态度,即使以往的经验表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是诚实可信的,注册会计师也必须假设他们是不值得信赖的。从合理怀疑到怀疑一切,表明AICPA决心弥补期望鸿沟,正视舞弊问题,以恢复公众信心,修补破损的行业形象。然而,AICPA这种怀疑一切的态度,也引起学术界的争议。独立审计蕴涵着这样的一个基本假设---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以及相关当事方本质上是可以信赖的。如果这一基本假设不成立,人人都是不可信赖的,那么,独立审计所运用的抽样、函证等方法将变得一无是处,独立审计的社会基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将荡然无存。鉴于此,笔者认为保持高度怀疑的职业审慎比怀疑一切的提法更为可取。

[12] 例如,美国HPL技术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完成首发并上市,在2001至2002年的5个季度里,就虚构了2847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占这5个季度对外报告收入的77%。该公司除了伪造销售和发运合同外,还利用电脑图片等高科技手段提取并篡改银行对账单、伪装客户传真和提取客户签名,欺骗了普华永道(PwC)的注册会计师(黄世忠和叶丰滢,2002)。

[13] 比如,美国HPL技术公司的高管人员就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单据的高手,主要包括(1)借助电脑图片程序,提取客户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移植至伪造的订单和销售合同;(2)利用扫描技术和图片程序,编造与虚构销售有关的银行对账单;(3)修改传真机的电脑程序,伪造客户的询证回函。通过这些高科技手段,该公司在上市的第一年,就虚构了80%的销售收入,并且蒙骗了大名鼎鼎的普华永道(PwC)的注册会计师。

[14 ] SEC提供的资料显示,在施乐公司发生严重收入操纵的1997至2000年期间,毕马威共向施乐公司收取5600万美元的咨询费用和2600万美元的审计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世忠、李树华、叶丰滢、张胜芳.《会计数字游戏—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例剖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2.黄世忠、叶丰滢. 美国HPL技术公司财务舞弊案及其启示[J]. 财务与会计.2003(1).

3. AICPA. Audit Issues in Revenue Recognition, 1999.

4. AICPA. SAS 99, Consideration of Fraud in 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November 2003.

5.Arthur Levitt. The Numbers Game[J]. The CPA Journal. 1998.

6. COSO.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1987-1997 Analysis of U.S. Public Companies, 1999

7. GAO. 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 Trends, Market Impacts, Regulatory Responses, and Remaining Challenges, October 2002, www.gao.gov

8. Martin Fridson and Fernando Alvarez. 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s, A Practitioner’s Guide, 3rd ed., 2002, John Wiley & Sons, Inc.

9. Joshua Ronen. Policy Reforms in the Aftermath of Accounting Scandal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1, 2002.

10. Chares W.Mulford and Eugene E.Comiskey. The Financial Numbers Game: Detecting Creative Accounting Practices, 2002, John Wiley & Sons, Inc.

11. Howard Schilit. Financial Shenanigans, 2nd ed. 2002, McGraw 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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